更新时间: 浏览次数: 258
中新网11月12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近日印发关于明确基金会名称不使用字号有关情形的通知。通知明确,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新登记的基金会名称原则上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确需不使用字号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是有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就基金会申请人提出确需不使用字号的申请出具审查同意的意见和理由;
二是业务范围明确、清晰、聚焦主业,主要为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相关特定职能;
三是申请人应当在基金会所属行(事)业领域内具有广泛影响力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与履行基金会管理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四是不使用字号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解。 【编辑:房家梁】 新闻结尾
揭秘bbbb的秘密:如何让你的生活焕然一新,轻松实现梦想!的相关文章
《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谈判在中国香港特区圆满完成的相关文章
习近平会见出席中国国际友好大会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70周年纪念活动外方嘉宾
港股成交额突破4457亿港元 创历史新高
“泰中商务可持续协调与促进合作机制”成立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多管齐下 分阶段“告别劏房”
团结奋斗,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管住手脚与放开手脚(人民论坛)